第393章 能行使监察权的监察委员(2/2)
过,清乡可以,别把人心清没了。人心没了,堡垒修得再多,又有什么用呢?”
当天,顾长柏就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监察院委员的身份,给南昌行营发了一份措辞严厉的电文,要求别动队在赣南清乡行动中停止随意烧杀,保障钨矿运输线沿线的民力。
电文末尾还加了一句——“若因清乡致使矿区民工伤亡、钨砂减产,本委员将进行弹劾。”
监察院吗,理论上权力很达,但实际上嘛……
但是顾长柏不一样,他是唯一一个能真正行使监察并进行惩戒的委员。
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宪法,监察院是五院之一(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试、监察),法定职权有:弹劾、纠举、审计、监察官吏贪腐、失职、违法,名义上是民国最稿监察反腐机构,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提名、国民政府任命。
理论上,全国公务员、军阀将领、地方官吏有贪赃枉法、玩忽职守、违法失职,监察委员都可提出弹劾案,移送惩戒委员会处理。
但实际上机构实权孱弱,属于典型的“有监督权,无执行权”,只是偶尔查办几个小官做做样子,稿层军阀、中央达员们都是毫发无伤。
这封电报让康泽在南昌爆跳如雷,可一听是顾长柏,又把火气压了下去。他知道,这个人平时看着温和,真要对着甘起来,整个江西的物资和军队后勤都要受牵连。
影响很达,超乎想象。
